小孩白癜风好不好治 https://m-mip.39.net/nk/mipso_4793228.html当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并发症,随后造成医疗损害,尤其是手术以后出现医疗损害,医院都会以并发症告知患者,因为患者的自身原因以及并发症的不可避免性,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真的是这样的吗?
那什么是并发症?通常可以认为,在某个或者某几个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出现了与疾病不相关的病症,对患者的治疗没有益处,也就是在治疗过程当中新发的疾病,与原发病有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有时候也叫合并症。手术后比较常见。以最常见的急性阑尾炎为例:存在腹腔脓肿、内外瘘、化脓性门静脉炎等并发症,阑尾切除术后的常见并发症有出血、切口感染、粘连性肠梗阻、残株炎、粪瘘等(来自于外科学教材)。又比如骨科膝关节置换术后出现急性肺栓塞,同样也认为并发症。
从临床教材等对各类并发症的描述来看,并发症都与原疾病的进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者并存。对于手术操作而言,还包括因手术操作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例如胰腺手术以后的胰瘘问题,即使是符合指南和诊疗规范,同样无法避免。但是由于医疗行为中医方具有绝对支配地位,医疗机构也会将诊疗过程中或手术操作中因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冠以并发症,来以此逃避、推卸责任。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中损伤周围的血管、神经等,通常都冠以并发症告知患者及家属。在实际情况中,扪心自问,又有多少医疗损害是因为患者的解剖异常所造成的?绝大部分是因为操作不仔细、解剖不清晰等原因,但是通过手术记录的详细描述,多能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并发症的乱用,也导致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鉴定专家也不敢轻易将医疗机构称之为并发症的医疗过错界定为侵权行为。尤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在鉴定时往往有意识地把焦点问题往并发症上靠,这样对医疗机构更为友好一些,这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不受患方待见的原因之一。
如何建议建立既符合医学发展水平,将真正的并发病排除在医疗损害之外,保护医务人员对医疗技术进步的追求,又有符合公平、公正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将“伪并发症”认定为医疗过错,保护因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患方?将是以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主旋律,既不能打击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无视患者遭受的医疗损害。
对于并发症的发生,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医务人员是否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
并发症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例如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则可能因大量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若医务人员没有充分预见到失血性休克的危险性而导致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则可以确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过错。
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并发症的知情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的知情告知义务,并非告知可能发生哪些并发症的风险就足够了,还应告知包括发生后的处理方案及其副作用、其他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预后等。对于术前预测极有可能的并发症,也不能苛责医务人员完全避免。例如胰腺手术后的胰瘘问题。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防范发生和控制并发症的义务。
一定程度上,并发症不可避免,但是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充分注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发症的发生率是可以减少的,对于个体而言,则可能不会发生。比如甲状腺癌根治术损伤甲状旁腺,医师只要遵循操作规程,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则可以避免损伤甲状旁腺。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教科书、技术操作规范、指南等,导致患者发生并发症,可确定医方具有过错。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发生后的救治义务。
当并发症发生时,医务人员的治疗措施是否积极有效,减少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医师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果对并发症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造成损害后果,医务人员则存在过失的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