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瘘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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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8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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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付某海于年10月29日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病案显示,门诊诊断胃恶性肿瘤。出院诊断胃恶性肿瘤、低血容性休克、腹腔内出血、胰瘘、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呼吸心跳骤停、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贫血。

付某海在被告处治疗期间于年11月11日死亡。关于付某海的医疗费用,二原告已支付被告医疗费元,尚欠被告医疗费金额为.08元。

年10月29日,患者付某海系原告孙某芳配偶,付某之父,付某海因患胃癌,到被告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癌。11月5日行胃癌根治术,术中取胰腺病理活检12块。11月10日突发引流管内出血,11月11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出血、胰瘘等,付某海的去世给原告心理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同意鉴定意见,合理的费用我方按照30%的责任承担。原告方主张精神损失费过高,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请法院依据相关责任比例按照30%判决我方承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二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付某海,男,于年7月5日出生。x医院对被鉴定人付某海的诊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原因。二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元。

1、关于医疗费问题,经核实,本次治疗二原告已自行支付医药费共计元,尚欠被告.08元,上述医疗费用合计.08(元+.08元),结合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为.04元。

因二原告尚欠被告医疗费.08元,二原告亦同意上述欠付医疗费从其应从被告处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付某海在被告处共计住院13天,本院依法按照x省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结合责任比例,二原告主张护理费.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二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关医嘱,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二原告表示因患者住院及家属照顾亦产生交通支出,但未保留相关票据。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二原告交通费元。

5、关于二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付某海的住院天数13天,以及责任比例,本院确认被告应赔偿二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元(13天×元/天×50%)。

6、关于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付某海死亡时的年龄为63周岁,结合责任比例,二原告主张元(元×17年×5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二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元,结合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元(元×50%)。

8、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问题,计算后的丧葬费金额为.5元,结合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75元(.5元×50%)。

9、关于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付某海之死亡必然会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本案中,经鉴定x医院对被鉴定人付某海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原因。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对付某海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因付某海于年11月11日死亡,二原告作为付某海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孙某芳、付某合计.28元,原告孙某芳、付某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支付x医院欠付的医疗费.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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